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