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