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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科研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再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同时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省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同时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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