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海洋与渔业、盐务、经贸、工商、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市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相关部门以及与事故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上报省政府。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按规定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