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具有领先优势。
2、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专业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3、在应用技术、工程技术的设计研究和科技开发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成员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影响的基金项目资助。
5、在管理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
6、已取得博士学位,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或项目,并承担市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
7、已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生产实践中掌握绝技、绝活、绝招,具有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和较强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
8、在学术、技术领域取得突出贡献、有较大成绩的人员。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论文;参与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学术、技术上有一定潜能。其他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选拔程序。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市人事局负责“321”人才选拔、培养、管理、考核等日常工作。
1、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负责推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候选人。各县(市、区)候选人须报当地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上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专业(行业),分类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3、向社会公示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第三层次人员由各县(市、区)和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选拔、确认,市人事局备案。第一、第二层次人选一般从第三层次人选中产生。
四、培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