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为载体,加强对农村财务的监管。进一步深化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逐步把自然村(组)等的集体资金财务纳入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入口”的监督管理,真正做到应收尽收,规范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得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担保,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挪用、占用村集体的委托代理资金。加强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建设,加大对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三级电算化网络监管体系。推行“网络+屏幕”的监管模式,在乡镇(街道)应设立触摸屏公布财务委托代理数据和信息。
18、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程的监管。加快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建设,至2007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管理办法。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农业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大宗采购和大宗集体资产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立项、预决算、招投标、工程变更、质量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构建村级工程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
19、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为抓手,加强对村干部经济行为的监督。健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落实审计经费,完善有关制度。开展“万村审计”活动,建立健全“三年一轮审”制度,推进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审计制度,做到招投标项目必审。建立健全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稽查。
五、积极改革创新,注重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20、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和廉洁自律行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六要六不要”要求,认真执行《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乡镇(街道)、基层站所要进一步规范财权、事权和工作制度,依法行政,严禁在为农服务中“吃、拿、卡、要”。
21、强化党内监督。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既自觉接受监督,又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