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健全农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有下列情况的,应予以诫勉谈话:(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情况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予以通报批评。
13、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办法,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须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租赁,应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公开招标,公开结果,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探索集体资产管理的新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推行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14、规范公务接待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和村的公务接待管理,控制和规范非生产性费用支出,探索改革接待费用支出办法,积极推行和规范村级“零招待”。 各级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在村帮助、联系、指导工作时,不得接受所在村的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规范商务接待,严禁转嫁接待费用,村级接待费用必须实行逐笔公开。
15、规范农村干部报酬制度。村干部报酬兑现要与村级创业承诺制相结合。报酬一般由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组成,标准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控制享受基础性报酬的村干部人数。村其他干部的报酬一般采取实误实记的形式领取补贴。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16、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为核心,强化村务民主监督。要按照重点培训、检查规范、典型引导、事后救济的思路,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培训力度,规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运作过程中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各地要落实人员,建立健全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有效运转的救济机制,及时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能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