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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首批重点中心镇的若干意见

  (十二)拓宽重点中心镇基础建设融资渠道。经县(市、区)政府批准,重点中心镇可将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取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支持重点中心镇吸引企业、个人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鼓励重点中心镇与其他乡镇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放宽重点中心镇公用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范围,对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有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收费的项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对能按照市场化运营的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入股,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有条件的重点中心镇可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和工业功能区开发建设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
  五、下放管理权限
  (十三)完善重点中心镇机构配置。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和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重点中心镇工作机构在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区)一级驻镇派出机构,原则上下放由重点中心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的驻重点中心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监督,主要负责人任免应书面征求镇党委意见。
  (十四)赋予重点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凡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由镇政府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财税、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文化、社会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中心镇的业务指导,有关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依法充分授权,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可在重点中心镇设立执法中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重点中心镇干部队伍建设。重点中心镇党委主要领导可由县(市、区)班子成员兼任或享受副县级待遇。重点中心镇的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可增加1-2人。配足、配强重点中心镇在园区开发、规划设计、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力量。
  (十六)实行定期考核。市委、市政府对重点中心镇培育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有关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重点中心镇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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