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主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贯彻“以调为主、调裁结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引入决策咨询、公开听证、民主监督等制度,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专兼职人员和工作任务,有效履行矛盾纠纷调解的职责。要增强各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参与行政调解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9、不断改进司法调解工作。基层司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根据案件需要,适时采用立案调解、诉中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拓宽依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0、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访的窗口作用,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继续实行领导接访、下访约访、联合接访等工作制度,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进一步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畅通信访渠道,拉近与群众距离,加深与群众感情,理顺群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促反馈等工作程序,优化信访接待与各种调解手段的有效对接,拓宽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
四、有效构建“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联动协作机制
11、坚持落实部门单位的调解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效落实各部门单位、村(社区)、企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责任,通过基层力量,把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本部门、本单位。村(社区)、企业要以规范综治室(站)建设为契机,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员,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调解矛盾纠纷任务较重的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调解工作。
12、建立健全大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交流、研究调解工作,集中商讨疑难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建立矛盾纠纷交叉联动机制,实现各种调解力量的整合,根据需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及调解效力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调解员参与信访接待机制,有效通过现场接待,及时解决信访矛盾纠纷,减少信访数量。
13、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平台作用。构建“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点在基层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切实承担起对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调处调度权、督查督办权、考核评价建议权,有效落实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统一受理、数据上报、分流交办、力量整合、归口调处、检查反馈等各项工作,使每一件矛盾纠纷,每一个排查调解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