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把握“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
4、构建“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动力,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乡镇为主、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5、构建“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原则:坚持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努力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坚持依靠法律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释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坚持依靠部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充分运用部门单位的职能、专业、政策等优势,积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作用。坚持依靠群众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采取群众支持与接受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6、构建“四位一体、整体联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积极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种调解方式及信访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做到一般矛盾纠纷就地调解、重大矛盾纠纷分流调解、疑难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能及时得到化解,确保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社区)和本单位,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和系统,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提高,信访案件下降的目标。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7、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在不断巩固和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鼓励和引导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用人比较集中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徽章、印章、文书、程序“六统一”及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有效通过人民调解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调解方法,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