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开始,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到2010年,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形成比较全面的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更趋完善,基本消除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要建立医学需要胎儿鉴定、终止妊娠的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医疗服务的适用条件,建立专项检查制度,药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对终止妊娠的药物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购买B超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购买B超的单位不予审批,有B超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使用B超警示制度和B超的操作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非医学需要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超声或染色体检查、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要实行报告制度,对符合生育条件,在医疗机构分娩婴儿死亡的要建立报告制度,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分娩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婴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定点终止妊娠和分娩制度,对非定点医院为他人实施终止妊娠或分娩手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视情作出处理。
(二)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民政部门每月要把结婚登记的名单、住址等个人信息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把结婚登记人员的信息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已登记结婚的育龄夫妇列入生育全过程管理,对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要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并抓好每年二次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推行住院分娩,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今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各县(市、区)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作为转变群众生育观,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的重要抓手。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政策,优先帮助、支持计划生育独女户实施扶贫项目,采取多种形式为计划生育独女户及二女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积极为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在升学、就医等方面创造优惠条件,拓宽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四)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加强对关爱女孩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消除对女孩、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媒体要定期刊发、播发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在机场、车站、码头、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组织咨询、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多种方式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