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公司法优化企业服务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公司法优化企业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实施新
公司法优化企业服务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OO六年二月)
为了认真贯彻新《
公司法》,放宽公司准入条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放宽投资者范围。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在职员工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
(二)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3万元执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500万元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10万元执行。
(三)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公司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到位。
(四)放宽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允许用货币和实物、工业产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股东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降低至2人,并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直接登记制。
二、鼓励企业产权流动,优化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