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金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考核。
三、考核内容、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按时完成省、市委托的垦造耕地任务。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为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就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组织自查,于当年12月底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考核以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为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未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考核时必须及时提供真实的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根据规定认真核查相关数据。
五、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且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