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经贸部门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联络、统计、信息和考核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粘土资源开发的监管,严格《采矿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建设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严禁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建设工地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内隔墙尽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临时建筑、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制品,节能建筑墙体砌体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商部门重点抓好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工作,对没有采矿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年检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国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砖、瓦生产企业,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对其生产销售的实心粘土砖、瓦,依法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勒令停产整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依法实施监管。1、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的退出工作。2、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全市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原核定范围内已无粘土资源、进行异地取土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限期关停,并协助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3、以乡镇(街道)为申报单位,向各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名单,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逐步实施。4、拆除工作由执法主体授权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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