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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为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砖瓦窑落后生产工艺,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的必要性
  粘土砖瓦窑是一种高能耗、污染大、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加剧生态环境压力。截止2005年底,全市共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318家(其中列入省政府重点整治企业121家),占地面积12954.9亩(不含取土面积),年产量18.92亿块标准砖,年需耗用粘土资源380万立方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至2007年我省要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是保护我市耕地资源,节约能源,缓解生态环境承载压力的需要,对于加快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工业经济竞争力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必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的统一部署,我市计划到2007年底,淘汰粘土砖瓦生产企业163家,占全市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51.3%,其中2006年淘汰64家,2007年淘汰99家,具体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见下表(略)
  (二)指导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整治。整治重点是: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生产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以及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三、突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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