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利用城市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均属拍卖、招标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公共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空间位置);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前,阵地所有人(使用人)应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签订使用协议,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出让成本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非公共阵地所有人(使用人)。
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拍卖、招标,2007年12月31日前实施过渡期管理,按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设置要求,经市规划等部门前置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3年,电子显示牌(屏)、高炮类广告一般为5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转让,受让方应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备案。
第三章 过渡期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出让
第十一条 过渡期内非公共阵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其阵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经规划初审同意后,与非公共阵地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由申请人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的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暂定为:人民广场、火车西站站前广场周边,沿江绿化带(双龙大桥-宏济桥)两侧,八一街(杭金衢高速公路出入口-环城南路)两侧,宾虹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两侧为每年每平方米100元。其余一环以内每年每平方米75元;一环以外每年每平方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