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户口管理,依法做好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入户手续时应查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处理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车辆驾驶证或年审时,应核查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验证手续或无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社会抚养费或罚款的,应根据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请,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等。在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活动和出租屋管理措施中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内容,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工作。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打击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依法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伤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事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遗弃、溺死、贩卖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生婴儿特别是女婴的瞒报、虚报;打击各种迫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侦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案件,严厉打击地下接生;保护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以及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出生入户登记、户籍登记变更中支持子女随母姓。
市卫生局: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技术等科学知识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处理卫生系统节育手术事故及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与人口计生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项目技术鉴定;协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医学鉴定与治疗,及非遗传性病残儿的鉴定;明确要求和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急产除外),对无证进行产前检查、待产、生育的要及时通知该孕妇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与计生机构,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每月应将住院分娩婴儿出生情况(包括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孩次及婴儿性别等)通报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规定,不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搞假医学鉴定,对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无证执业的机构和人员搞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和接收无证待产生育的孕产妇(急产除外),及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保胎结扎的,给予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规定的手术费收费标准,督促各医疗单位不准乱收费。建立和完善B超使用管理、染色体检测胎儿性别专用设备的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以及完善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卫生系统内实施与督导;加强对妇幼保健系统的管理,提高住院分娩和儿童特别是妇童的健康水平;做好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