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县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商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就医时,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并减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五)限额补助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与发放
(一)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书和财政医疗票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交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核实,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三)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需经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14%的比例安排预算。
2、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当地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4、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帐。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