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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金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06〕20号)下发后,对促进我市外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适应外经贸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我市外贸结构,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现就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市区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对当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在此基础上,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1.2万元。
  二、扶持外贸企业做强做优。市区外贸流通企业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万元;在此基础上,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额每增加200万美元的,增加奖励3万元。若企业出口额与上年相比增幅低于10%的,奖励减半执行。旅游购物出口不享受出口规模奖励。
  三、继续支持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对市区进口企业从市公共保税仓库进口货物的,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取消市区企业到市公共保税仓库提货,按企业实际支付监管手续费50%给予的补助。
  四、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加大国际市场拓展力度。对市区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或认可支持的各类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的摊位费,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对参展组织部门(单位)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市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补助。
  六、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出口免验产品的市区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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