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审批、审核、审查等环节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镇、构建和谐社区之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层层与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七)抓紧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2007年上半年,尚未完成或组织实施专项消防规划的定远、凤阳、全椒、来安四县必须完成规划的编制或评审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专项消防规划及时编制。2007年底,省政府确定的中心建制镇必须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完成率要达到50%以上。凡是被省、市两级政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必须将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纳入新农村建设之中,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不欠新帐。其它有条件的村镇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其中,逐步消除消防工作“盲区”,基本上建立覆盖广大农村的消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