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和下岗工人再就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和落实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0.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办理)
11.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2.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协调机制,方便公众获取、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办办理)
13.加强政务公开,推进民主施政。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切实改变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办理)
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4.继续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规范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度。加强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共性问题的研究,指导帮助条件成熟的县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强农业、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管理等联合执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15.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界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办理)
16.抓紧梳理执法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要及时进行梳理,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注意区分执法权的性质和种类,做到分类清楚、编排科学。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提请本级政府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并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由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7.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逐步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制度,分季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