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省民政和税务主管机关认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公平分享既得利益。
25、支持外向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管理,为非公有制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26、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以依法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27、健全创新激励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共建技术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办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业、信息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科技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科技人员因专利入股的股份变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经营业绩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经营管理者实施激励。建立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28、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各级政府要对涉农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基地建设,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标准化建设、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依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