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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城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阜城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对拟建项目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防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人防部门应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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