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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4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近几年市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现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和超定额补助办法。
  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调整为:市中心医院6680元,市人民医院5170元,市中医院5140元,市第二医院5140元,市第五医院3420元,金华广福医院4570元;超过定额标准20%以内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60%的补助;高额病种补助医疗费用超定额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70%的补助。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定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考核补助机制,根据考核情况,补助标准可以向上浮动,但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具体考核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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