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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定额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失业并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市社保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符合《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年度内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的,可视作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其待遇自补报登记之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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