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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助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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