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