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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有关部门或群众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送到相应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应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收治,不得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站对其身份、救助类别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市救助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对初诊后无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接诊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市救助站给予救助。
  第五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在医保病人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七条 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后2日内,属市救助站救助范围,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站通知其监护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于市救助站救助范围或虽属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医院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
  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医疗费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医疗减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中专项列支,并鼓励社会各界慈善捐赠。
  医疗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定点医院在下一季度开始15日内,统一将上季度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信息、发生的医疗及生活救助费用等报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每季度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院、市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分别情况给予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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