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3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
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和《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和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民福〔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同时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肿瘤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只对属救治范围的疾病提供医疗服务,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医疗救治范围。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明显特征的疑似流浪乞讨病人应采取谁发现谁护送至定点医院或通知“120”急救中心的方法进行救治。在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救助站)内发病的,由市救助站通知“120”急救中心接送至相应定点医院治疗。救助过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指导市救助站做好站舍及相关处所的消毒和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