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同等适用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特许经营、托管等方式,快速实现规模扩张,加快大型流通企业与内外资企业的合资合作,通过输出无形资产、品牌商誉、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等发展特许连锁,多渠道做大做强,提高经营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发展批发主导型或零售主导型的自由连锁,实行连合采购,增强竞争力。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五)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经批准可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
(六)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企业依法进行融资担保。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要将流通企业与其它企业同等对待,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
三、推进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