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办〔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精神,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中监督抽查,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具体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五)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