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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 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和基础管理。
  (1)对就业困难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初次认定-在所在街道社区公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确认--街道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最后确认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
  (2)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愿望清、就业状况清和困难状况清,并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 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定额给予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8元(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一)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 对下列对象,不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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