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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沟通,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境外媒体采访和对境外发布信息的,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办理。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安、铁路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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