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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9)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滁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或部分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3.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现场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确认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省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和评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省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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