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市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县(市、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处置建议,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中,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3.2.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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