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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通信网络,整合有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初步研判,对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后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政府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件后2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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