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已作了明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