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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现对全市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罚规定:
  一、对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在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再生育计划,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二、对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或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违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3年,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如违规购进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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