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6〕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信息产业更快发展,增强产业整体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市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现就鼓励和培育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培育和扶持,到“十一五”期末,市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度进一步提升,产业配套和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高新园区在2005年的基础上产业规模翻两番以上,电子信息产业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亿元,培育10亿元企业1家以上,5亿元企业2家以上,境内外上市企业3家以上,把电子信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富有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之一。
二、扶持政策
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建立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6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滚动使用。在高新园区创办的电子信息类企业,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初创的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第一年其上缴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资助,第二、第三年按50%比例予以资助。
(二)鼓励发展网络和电子商务企业。凡到市高新园区创办独立法人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占20%以上股份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上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资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予以资助。
(三)积极推动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省级以上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集成电路(贴片)制造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上缴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资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予以资助。
(五)对电子信息类企业列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获得资金资助的原则上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无资助的国家火炬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省火炬计划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