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投入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办好一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幼儿园,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幼儿园。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租赁或承包公办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租赁或承包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
(八)各地建设部门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居工程中,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必须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社区公共配套幼儿园建设享受教育用地优惠政策。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向配套幼儿园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八十年代以来建造的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资、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明晰产权。属国有资产的,要收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属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根据成本分摊情况确定产权归属,由教育部门会同产权所有人通过评议的方式确定配套幼儿园的举办者,严禁私自将配套幼儿园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
(九)各地要加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合理调整农村(郊区)幼儿园的布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首先满足幼儿园的建设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措经费,按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建设好一所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以公办、集体举办为主;根据幼儿入园需求,按幼儿园准办标准建好村级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村级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证学前教育的财政拨款,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切实改善农村(郊区)办园条件。
(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自愿捐助幼儿园所,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级定类、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培训、教育科研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力;各幼儿园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等保险。
四、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