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教育部门要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0-5周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制定相关标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指导学前教育业务,制订相关政策,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分类定级和分类指导;建立和实施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资源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3、物价部门负责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同级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举办单位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作变动。
4、财政部门要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将其纳入整个教育经费予以统盘考虑,并做到逐年增长。要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学前教育,奖励对学前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中予以统筹规划,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同步建设好社区配套幼儿园。
6、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开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管理。
7、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时,要依法统筹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8、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加强对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五)建设一支具有现代学前教育理念、较高政策水平、较强管理能力的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专职教研员,专门负责本地各项学前教育工作。各乡(镇)要有学前教育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乡(镇)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建立多种形式的、能满足家长不同需求的0-2周岁幼儿早期教育体系。创建一批示范性托儿所和早期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0-2周岁幼儿的早期教育,定期向社区内未入托幼儿开放园舍,积极开展亲子活动、送教上门、讲座咨询等早期教育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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