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推广物流技术和标准化。鼓励物流领域应用国家和国际物流术语标准、物品编码标准、表格与单证标准、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建立现代物流标准体系。推进物流领域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设施和信息交换等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积极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广泛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我省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水平。
(十五)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积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开设物流专业,开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培养现代物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开展现代物流教育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的物流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我省有关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关待遇。
五、加强政策扶持,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十六)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省物流业发展,科学规划物流用地。对物流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建设用地,包括物资储备、分拣、仓储、运输装卸等设施用地,应积极给予支持。土地出让征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6)68号)规定办理。严格管理物流用地,若物流业主退出,需经过招投标确定新的物流建设或物流经营企业,对规划的物流用地要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物流用地性质。
(十七)提供税收优惠。凡在我省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及物流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所得税按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具备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条件,并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可享受按差额计征营业税的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规定审批后,给予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