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监站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督促企业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安监部门审查,经自治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同意生产经营;否则,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产。
(二)安监站督促辖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的审验工作。
(三)安监站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危险性大的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四)安监站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督促其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点)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级政府和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提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本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事故控制目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五条 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工作办法作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