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监站主要检查督促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1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1人;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安监站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和危化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