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葫芦岛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6]52号)
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葫价发[2006]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你市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申请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批复》(辽财非函[2006]52号)批准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你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收费标准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为制卡成本费用,包括卡基、芯片、卡内操作系统、卡面照片内成像、个人信息初始化以及封装掩膜等费用。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0元。
持卡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新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费范围及对象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