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6号)(以下简称6号明电)精神,认真汲取“2.25”安徽一槽罐车在西临高速公路便道涵洞卡罐发生丙烯泄漏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局决定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采取“明察暗访、不打招呼的方式”完成第一阶段(2007年3月6日--3月20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各市(区)安监局必须指派一名现职领导,专业科(处)室负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
二、严格按照6号明电精神,对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充装活动;对于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装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整改,否则,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充装人员,要立即暂停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监督检查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审查充装单位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查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情况;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的一致性情况;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告示牌等的配备情况。检查充装单位对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槽罐检验证明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
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辖区内沿国道和省道分别设立1至2个危险化学品装卸基地,并于4月5日前上报省局,用于查扣超装、超载或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卸载。
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监督限期整改,并在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中予以解决;凡在第一阶段后尚未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省综合督查组牵头部门和省局汇报,以便采取得力措施,促进整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