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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4.3.6 企、事业单位在参保活动中产生的社会保险档案,按同一年度、同一险种形成的材料进行组卷。

  4.3.7 社会保险档案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装订的案卷应使用统一的案卷封面、封底进行装订;不装订的案卷应使用统一的、印有案卷封面内容的档案袋盛装。案卷内首页应加装由业务部门整理归档时形成的制式目录,封底内侧为卷内备考表。

  4.3.8 按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内容,并依照分类原则编制案卷目录。

  4.3.9 社会保险档案均应装盒保存。

5. 档案管理

  5.1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设置档案专用库房,集中保存经办业务工作活动中产生的社会保险档案;各参保单位所形成的社会保险档案应纳入本单位全部档案集中统一保管。

  5.2 保存社会保险档案用房应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5.3 加速推进社会保险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工作,实现应用计算机进行目录检索和原文检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5.4 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档案的安全。

  5.5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按规定清点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6. 档案利用

  6.1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保存档案的基本情况,掌握档案查询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方法,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6.2 凡利用社会保险档案的人员,均应如实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6.3 社会保险档案不得借出使用,需向利用者出具档案复印证明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

7. 奖惩

  7.1 在社会保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由本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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