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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3.3.1 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材料;

  3.3.2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人员增减变化材料;

  3.3.3 参保单位(个人)缴费记录凭证、统计台账;

  3.3.4 社会保险监察、审计材料;

  3.3.5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

  3.3.6 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3.3.7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材料;

  3.3.8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材料;

  3.3.9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材料;

  3.3.10 失业人员再就业、退休、死亡材料;

  3.3.11 各种统计报表;

  3.3.12 其它有关文字材料。

4. 档案整理

  4.1 整理原则

  4.1.1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1.2 社会保险档案以参保对象为单位进行整理。

  4.1.3 社会保险档案由经办(参保)部门业务人员负责整理组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分类、排列、编目。

  4.2 分类方法

  4.2.1 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档案,采用行政区域(或分局 )--险种--年度--参保对象的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即: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首先按照参保对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分局)分开;同一行政区域(或分局)内分开险种;同一险种内分开年度;同一年度内按照参保对象组成案卷。

  4.2.2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依照企业档案分类基本原则,统一归入到企业文书档案类中管理。

  4.3 组卷要求

  4.3.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破损、字迹模糊及易褪、变色的文件应予修整或复制。

  4.3.2 不同区域、不同年度的社会保险档案应分开组卷

  4.3.3 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按同一区域、同一险种、同一年度内每一参保对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

  4.3.4 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档案,按同一险种、同一年度、同一月份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

  4.3.5 计算机数据各份以盘为单位,依照国家档案局相关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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