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社会保险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办理完毕、作为历史依据保存以备查证的各种参保记录、统计数据等材料。
1.3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企、事业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2. 管理原则
2.1 全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公司)、各社会保险分局和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2.2 社会保险档案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归档,更不得将社会保险档案据为己有。
2.3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参保单位应将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解决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装具、设备、经费等问题,以便更好地为社会保险工作服务。
3. 归档范围
3.1 凡在社会保险经办(参保)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均应归档保存。
3.2 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3.2.1 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材料;
3.2.2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人员增减变化材料;
3.2.3 参保单位(个人)缴费记录凭证、统计台帐;
3.2.4 社会保险监察、审计材料;
3.2.5 欠费企业资产抵押材料;
3.2.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建立、修改、转移材料;
3.2.7 职工退休审批材料;
3.2.8 待遇审核、支付材料;
3.2.9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材料;
3.2.10 各种统计报表;
3.2.11 其它有关文字材料。
3.3 失业保险档案归档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