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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国有资产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规范处置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改制前需要剥离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处置办法,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改制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种子质量检测站、良种繁育基地、农作物品种试验站、引种隔离区、新品种推广示范基地等用于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资产,要理清所属产权关系,确保继续用于种子管理工作。改制单位的资产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等改革成本,净资产(包括土地资产)不足支付改革成本的,可向同级政府申请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筹解决。

  (三)人员分流和安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本次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的具体办法,原则上按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原属事业编制并在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执行。原属企业编制并在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改制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属事业编制的从业人员自愿到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自愿到企业就业的职工,移交或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自主创业等离开用人单位的职工,应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改革前已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改革前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欠费的,应补齐缴清。

  (四)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市(县)、区应在2007年7月1日前设立或恢复种子管理机构,并明确名称为“种子管理站”。

  无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增挂无锡市种子管理站牌子,切实履行种子技术服务、种子风险调控等职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行政处罚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和种子案件侦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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